问答题
题目:
辩护词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 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选项:
西安交通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为我国最早兴办的高等学府之一。其前身是1896年创建于上海的南洋公学,1921年改称交通大学,1956年国务院决定交通大学内迁西安,1959年定名为西安交通大学,并被列为全国重点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是“七五”、“八五”首批重点建设项目学校,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和“985”工程建设,被国家确定为以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为目标的学校。西安交通大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最早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学校之一,于2001年3月正式成立网络教育学院。学校确立了“立足西部,面向全国,连通海外”的现代远程教育发展思路,并将现代远程教育的重点定位在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上。
西安交大法学专升本入学测试哪些科目?
西安交大法学专升本入学考试科目有思想政治、大学英语、大学语文、民法学等。西安交通大学法学专升本学习、考试主要有民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商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税法学、法律文书、物权法、侵权行为法、司法实务、国家司法考试指南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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